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注: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就医管理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基层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账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首次转诊有效时限为180天。学生儿童无须基层首诊。
就医时,参保人员主动出示社保卡,结算费用时,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其余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