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持社保卡进行门(急)诊就医、结算
(一)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持本人社保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
(二)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师须查看社保卡及《病历手册》,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以及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交纳。
二、参保人员持社保卡进行住院类业务就医、结算
(一)普通住院
1.参保人员入院当日使用本人社保卡办理住院。
2.参保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查验就医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是否本人使用,住院治疗之后,3日内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申报,并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交纳。
(二)门诊特殊病
1.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前,应先持社保卡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参保人员结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交纳。
(三)急诊留观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就医、结算流程按普通住院的要求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费用结算时为参保人员提供收费票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交纳。
(四)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结算。
三、参保人员手工报销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员未发社保卡,或已发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参保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二)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时,因卡损坏或其他原因未能实时结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社保卡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参保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三)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异地就医等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四)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上述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持相关单据报送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社保所汇总后于每月1-20日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申报。